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冠南 實習生/餘薈琳)一起夜店鬥毆案,讓18歲的小伙柯朝徑被控故意傷害罪。由於堅持上訴,此案曾經大有波折,二審公訴人認為此案證據存疑,罕見地當庭建議發回重審。7月5日,經一審法院重審,對此案維持了一審原判。
  一審??犯故意傷害罪獲刑
  2011年7月6日凌晨2時許,廣州東風東路東峻廣場某迪廳門口發生了一樁凶案,兩名酒客欲結識迪廳里的一名女子,由於發生衝突,被多名男子圍毆,兩名酒客臟器破裂、幾乎喪命。
  由於多名男子對被害人毆打後逃離現場。經過近2周的偵查,公安人員於2011年7月19日將被告人柯朝徑抓獲歸案。
  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柯朝徑伙同多名同案人(在逃),在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東峻廣場荷李活東迪斯科一樓門口,對被害人陳某某、林某某進行毆打,致被害人陳某某心臟破裂,小腸、胰腺破裂,被害人林某某多處損傷達到失血性休克程度(經法醫鑒定,損傷程度均屬重傷)。檢察機關隨案移送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被告人供述、視聽資料、書證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柯朝徑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兩名被害人各自提出了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被告人柯朝徑否認參與打架,辯解沒有毆打被害人林某某和陳某某,只是在兩被害人受傷倒地後到案發現場圍觀。
  2012年12月,越秀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柯朝徑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賠償兩名傷者。被告人柯朝徑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期間,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建議發回重審。後該案被髮回重審。
  重審??無罪意見不予支持
  越秀法院經重審後認為,證人小陳的證言證實是在舞廳卡1座喝酒的多名男子參與打鬥,並指認出被告人柯朝徑就是參與打架傷人的男子之一;其他多名證人證言證實參與打鬥的一方人員是曾經在舞廳卡1座消費的多名男子,而被告人柯朝徑就是其中的一員。證人羅某、吳某指證參與打鬥的人員中有被告人柯朝徑,而他們在目擊柯朝徑用拳頭毆打被害人這一關鍵細節上的證言是完全一致的,且兩名證人與柯朝徑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利害關係。另外,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及指認被告人柯朝徑就是參與打其的其中一名男子。被害人作為案件的利害關係人,其證實的內容在結合上述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可予以採信。
  越秀法院同時認為,女子廖某的證言僅能證實柯朝徑因送其和妹妹回宿舍而離開過案發地點,無法證實在此之後的情況。而證人蔡某軍的證言和被告人柯朝徑的供述均證實他們在回自己宿舍之前又路過案發地點,且逗留了一段時間,見到兩名被害人倒在地上,證實被告人柯朝徑當時是在案發現場,不存在沒有作案時間的問題。鑒於另一證人蔡某一直與被告人在一起,其與本案的處理直接有利害關係,故僅憑其作出柯朝徑不在現場的證言不足以證實柯朝徑未參與打鬥行為。故對柯朝徑及其辯護人的無罪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越秀法院認為,被告人柯朝徑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柯朝徑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賠償林某某49112.99元,賠償陳某某61781.45元。
  宣判後,柯朝徑的辯護人、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邱恆榆認為,此案是廣州市檢察院檢察員和二審廣州中院共同感到證據存疑而發回重審的案件,但是重審中,公訴方並沒有提供新的證據,一審法院予以維持了一審原判,令被告人無法接受。被告人被判刑一年半,現在刑期已過,但時隔3年他依然堅持申訴,希望法院能夠受理申訴再審。  (原標題:男子夜店鬥毆案 重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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